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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脚手架出租过程中容易踩什么坑

发布时间:2023-03-09 14:13:14作者:浏览量:334次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用到武汉建筑脚手架,因为在高空作业过程中,要用作站立的平台,但是并不是施工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用到武汉脚手架,所以一般施工方都会选择武汉脚手架出租租赁而不是选择购买的武汉脚手架,那么武汉脚手架出租过程中容易踩什么坑呢?

    1、计价方式不公平。

脚手架材料种类主要有碗扣、钢管、扣件等,其中碗扣和钢管的租金大部分约定为按照每天每米的日租金来计算。但是部分格式合同中会约定在计算租金时“材料不足一米按照一米来计算”,该约定会导致0.5米、0.6米的材料也按照一米来计算租金,由于项目现场租赁的材料数量庞大,该款约定会导致承租方支出较大金额的不合理费用。

2、租赁期外约定高额违约金。

部分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并约定超过租赁期限继续使用租赁物需要向出租方支付延期使用的违约金,延期使用的违约金往往是租赁费的数倍。而实践中大部分建设工程因为各种原因普遍会延长工期,因此租赁期满后如果建设工程未完工、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继续使用租赁物则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3、丢失未赔偿货物需要继续计算租金。

脚手架租赁过程中,租赁物数量较大,使用过程中材料极易发生损毁和丢失的情况,因此租赁合同中往往约定了租赁期满后丢失、损毁材料的赔偿方法。除此之外,有些租赁合同还约定:“丢失和损毁的材料如果承租人未赔偿,需要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甚至延期使用违约金来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直至赔偿完毕”。这就会导致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就丢失、损毁的材料没有与出租人结算确认赔偿数额或者确定赔偿数额后未及时付清,则需要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或违约金来支付未赔偿期间的占用费。实践中,甚至会出现项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数年,但材料占用费仍在持续计算过程中,该笔占用费用往往已经数倍于丢失、损毁材料的赔偿款。

4、租赁物的合理损耗仍需要支付维修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有些租赁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维修费用,出租人在收回租赁物时降低维修门槛,将租赁物的合理损耗的风险转嫁到承租人建筑施工企业一方,产生极大的不公平。

5、租赁费用为不含税价。

营改增后,工程款项分为含税价、不含税价。建筑施工企业原则均需要相关业务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冲抵本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少增值税的缴纳数额。但部分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价格为不含税价,所以看似价格与市场行情基本相当,但实则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负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合理确定租赁费用是否含税。

6、约定出租方所在地为管辖法院。

在脚手架租赁市场上,湖北、河北等省份的一些县市已经形成了产业聚集地,当地法院每年会审理大量针对脚手架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山西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在与省外租赁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一旦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出租方所在地法院,一方面会增加自身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出租方当地的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已经形成了大量判例,很多出租方不合理、有争议的诉求将很可能得到支持,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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